[日本車事故經驗4]跟保險公司談判過失比例失敗:(

9/7,車事故的過失比例是9:1,但我怎麼想都覺得很不服氣。
我覺得我已經盡我所能的小心開車了,還是被撞,我從左到右從上到下檢討自己都覺得我躲不掉這一次的事故。
雖然說我按喇叭應該真的可以警示到對方,可是對一個反應不及的被害者指責「你被撞,你沒按喇叭,所以有錯」這一點我實在是嚥不下這口氣。

查法規

於是我自己上網查法規,找相關資料。
保險公司說我有錯的是
  1. 直前停止:過失的歸咎不在於有沒有停下來,如果是直前停止也是很臨時的狀況,也算過失,不算完全無過失。
  2. 沒按喇叭:事故發生前我沒有按喇叭,提醒肇事者。

直前停止

查了一下,發現直前停止的區別可能是2秒、3秒之差,2秒算直前停止,3秒可能就會可以判斷成不是直前停止。
但也不是說2秒就一定有錯,還是要看當時雙方車輛的位置關係、移動、距離、速度等等的狀況,來判斷,根據雙方車輛當下的移動關係,不滿三秒也有可能被判定無過失。

也就是說我這次案例的直前停止不去調閱攝影機,可能說不清。
如果我停得太急,確實還是有可能判定有過失。

沒按喇叭

再來是按喇叭。
我就一直聽保險專員說,發生危險事故時,按喇叭提醒對方是「義務」,我沒有做到這個「義務」,所以判定過失。
我聽得一愣一愣,想說:「糟糕我真的不知道要按喇叭」。
但因為我也想要好好守法的開車,所以我去找相關法規:「事故發生前有要按喇叭提醒對方的義務嗎?」

答案是否定的。

我・超・怒。

根據日本交通法規,有按喇叭的使用義務時機為:
  • 左右看不清的交叉點
  • 看不清的上坡頂上,有「按喇叭」標誌的場所
  • 山間崎嶇道路中有「按喇叭」標誌的區間,左右看不清的交叉點
  • 看不清的轉彎處,通過坡頂時
但我當時的場合明明就是可以看得清清楚楚的地方,就只是對方沒看到而已。
然後
在有「按喇叭標誌」的地方有按喇叭的義務,以及想要防止危險時「可以按喇叭」,在危險防止之外的場合亂按喇叭反而會被罰款。

解讀的意思應該是,我遇到危險情況時可以按喇叭,但不是義務

其他爭議點:停車場內的法規

停車場因為不是「道路」,所以不適用道路交通法。
停車場內的汽車碰撞,過失比例為50:50的狀況滿多的。
因為在停車場內有很多倒退、變換方向的情況,所以在停車場內行走要特別注意車子的動向
根據這一資訊,停車場內的車事故通常雙方都有點責任,就這一點如果說我有一成過失我認了。

其他爭議點:停止狀態的車被撞

如果是停車格(駐車区画)內的車,是完全靜止沒有動的狀態的話,是無過失的。

再次跟保險專員交涉

我打電話跟保險公司表示:

  1. 車子是停止狀態(ブレーキをかけた状態)
  2. 沒有按喇叭很奇怪,當下車子突然轉彎轉過來、我也是很緊張嚇一跳的狀態,有可能反應不過來不是嗎?
  3. 對方也是原本停得好好的車,突然朝右後方轉,我也是沒辦法預料
  4. 對方也承認自己的錯誤
根據以上原因我不覺得我有過失,如果還是判定我有過失的話,我希望可以請警察去調攝影機紀錄。
保險專員說,如果你能調,你拿到影像後再寄給我,我這邊沒辦法請警察調閱攝影機

我跟保險公司再度表示:

針對直前停止,因為沒有行車紀錄,我沒辦法反駁。
不過針對沒有按喇叭而成為過失這件事情,我有一些疑慮。

根據道路交通法,
喇叭在法規寫出來的必要的場所,按喇叭是義務
而在危險防止的時候可以按,但是在危險防止的時候喇叭是一個選擇,不是義務
希望可以告訴我法規哪裡有寫出來,遇到危險防止的時候按喇叭是義務的法条?

保險員姊姊也有點激動:你就是直前停止,不管有沒有按喇叭都不會改變你有一成的過失。
我:就算因為直前停止有一成過失我也接受,但是你說我沒有按喇叭這件事情有錯,我不能接受,希望你可以告訴我是哪一條法條有寫著我遇到危險時有按喇叭的義務。

保險員姊姊反問我:是看哪裡的法條?
我說我查網路的,她說希望我可以將資訊發給她,讓她跟律師確認。
但因為跟律師確認需要時間,所以沒辦法這麼快回復我。
我說沒關係我不急,我只是想要了解法規,就算只因為「直前停止」你們要說我有過失我也承認,但是我真的不承認我沒按喇叭是有問題的

對方說她跟律師確認後再回覆我。

尋找超商的攝影機

關於「直前停止」這一條到底有沒有錯,用講的講不清,所以得去找攝影機。

我事後有去超商確認,超商門口有攝影機,應該是有照到事故現場的。
詢問了店員攝影機的紀錄可以保存多久,店員告訴我可以保存10天,也就是說,9/1事故,9/10以前可以調閱攝影機。
但因為我只是路人沒有權限可以調閱攝影機,保險公司也沒有權限。
店員告訴我要請警察來調閱。

於是我鼓起勇氣去了一趟警察局。
(蝦米子:警察杯杯不要抓我我今天沒有做壞事(ノωヽ))
我告訴警察我前幾天在超商門口發生事故,想調閱攝影機,不知道可不可以。
警察先生:如果當時沒有人受傷,是不能調閱攝影機的。
蝦米子:所以我說我有受傷,去看醫生的話就可以轉人身事故,就可以調閱攝影機了嗎?
警察:如果你轉人身事故的話,就會變成另一個案件,比較麻煩。
蝦米子:轉人身事故的話會怎樣呢
警察:我們會另外跟保險公司聯絡,那就會是另一種處理方式了。

嗯......最後的希望也沒了,警察先生不幫我調閱攝影機,我當下覺得很挫折,坐在警察局其實覺得很想哭。

其實一成的過失不過就是4萬日幣的差別而已。
就算調出攝影機最後說我有錯比較多,要賠更多,我也不是付不起,但我就是嚥不下這一口氣。

我能感受到警察覺得我是個麻煩鬼,不想鳥我。
不過就是一個小小的車事故,何必轉人身事故調攝影機增加他們的工作,我能感受到警察很想打發我。
保險公司態度不好,警察也不想理我,反而還是撞我的阿北還很關心我身體有沒有怎麼樣。
(阿北似乎還想跟我做朋友,雖然我希望他把自己的修理費付一付就好別多扯些有的沒的( ;∀;))

我調整了心情,想說:算了,就這樣吧。
反正不管喇叭按得如何,我「直前停止」這個過失也找不到證據了,沒法證明我到底有沒有過失,就這樣吧。

最後判決

9/1車事故發生的日子
9/7我跟保險公司吵架的日子,保險公司的姐姐說會跟律師確認再回覆我
10/8保險公司都沒有回覆我「按喇叭是否有義務」的回覆

10/11車子修好後的結案

保險公司打電話來說,我的車修好了,修車的費用會跟看醫生的費用分開匯款。
他會將文件寄給我簽名,沒問題的話請我簽名蓋章後回信給他們,他們就會先匯車子的修理費用給我。

事故發生當時按喇叭是不是義務?
對於前些日子我提及「事故發生當時按喇叭不是義務」的疑問,保險公司說他們跟律師確認了。
確實,「事故發生當時按喇叭不是義務」,不過在東京和千葉都有發生過因為沒有按喇叭,法院判定過失的案例,所以他們這樣說。

最後過失比例:9:0
對方說對方修車的賠償金額肇事者不跟我索取,所以原本我可能要賠償對方的一成就不需要負擔。
也就是9:0結案。
也就是肇事者自認過失,但是保險公司還是以保險公司的立場判斷我有過失。
保險公司是對方的保險公司,所以我提不出有效證據,保險公司就不會讓步。

針對「直前停止」去理論
我又有針對「直前停止」的部分去跟保險公司理論。
事故發生的當下,我很確定我一開始是有停止的。
我主張
  1. 對方從停止狀態到稍微往前移動轉方向盤,再進行倒車我都有看到,並且是我停車後才看到的
  2. 對方從停車位置到撞過來的位置有三公尺,並不是很近的情況下不小心倒車撞到
保險公司說我沒有「行車記錄器」無法證明我的發言是否屬實。
另外,車體的傷痕看得出車體「不是完全停止」的狀態,所以根據這一部分我不可能沒有過失的。

傷痕看得出車體沒有完全停止這一點,我確實很弱勢。
因為我沒有任何證明可以證明我一開始有停,攝影機也調不到,對方要拿著個證據說我是突然衝出來的話,我也沒有任何證明可以自保。

雖然我很確定我一開始有停車,但我確實有印象當時我看到車要撞過來,有想說要往前逃還是往後退,但又覺得不管我怎麼做都來不及,猶豫之間有鬆開油門,車體有些微移動,以至於最後我可能是在些微移動的狀態下被撞,以至於被說不是完全停止。
這是我知識的不足,以後就知道被撞前要「踩緊煞車」,還要「按喇叭」,才能在談判上自保。

結論

第一次被撞,也算是學到了。
以後要被撞之前就算什麼都不能做,還是要「踩緊煞車」,還要「按喇叭」。
不然就也有可能會被賴有過失。

撞我的其實比我慘,因為我修車20萬円對方保險公司會幫我出,但是因我沒有保險對方修車的20萬円要自己出(;´∀`)

當初我是想說北海道車那麼少,我也都小心開車,冬天再保任意險(物損),所以才沒有保的。
只是我沒有考慮到有會被撞這種事情,以後可能要考慮就算不保險,也該裝一台「行車記錄器」.....不然這次對方自認過失就算了,下次如果遇到難搞的肇事者,可能也會因為覺得我沒有行車記錄器所以就胡亂講話,這是有可能的。

這次的反省是:
  1. 被撞前要「踩緊煞車」
  2. 被撞前要「按喇叭」
  3. 要裝行車記錄器....
以上。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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